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簡字第94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941號
原 告 楊子鑑
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
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
林晉源律師
被 告 劉邦宇
訴訟代理人 劉興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00分,在本
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: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
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因原告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
前與被告劉邦宇調解成立,原告起訴是否合法尚待調查,應
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111年度壢簡字第941號
原 告 楊子鑑
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
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
林晉源律師
被 告 劉邦宇
訴訟代理人 劉興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00分,在本
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: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
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因原告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
前與被告劉邦宇調解成立,原告起訴是否合法尚待調查,應
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巫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