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8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8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孫祐德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孫祐德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145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
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
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