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15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1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劉建廷
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9,1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