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司簡調字第987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司簡調字第987號
聲 請 人 黃美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虔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
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
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
原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
式,同法第77條之20亦定有明文。又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
款規定,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
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
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表明相對人地址及其他足以識別
之資料等,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等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
7日定期命聲請人補正,聲請人雖已補繳調解聲請費,惟仍
未補正相對人之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之管轄,對
於相對人亦無從為送達。準此,依首揭規定,本件不能調解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8 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