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02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02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鑑瑋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明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