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06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060號
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
被 告 林忠澤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
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
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
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
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。但兩
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第24條、第436之9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,此有其個
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
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又兩造雖合意以本院
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本件係民事小額事件,原告為法人,兩
造所簽訂小客車租賃契約書條款為定型化契約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9規定,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適用
。是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2年度壢小字第1060號
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
被 告 林忠澤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
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
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
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
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。但兩
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第24條、第436之9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,此有其個
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
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又兩造雖合意以本院
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本件係民事小額事件,原告為法人,兩
造所簽訂小客車租賃契約書條款為定型化契約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9規定,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適用
。是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