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06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1064號
原 告 徐瑋帆

被 告 胡其梅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刑事附帶民事),本院於民國11
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依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042號判決所載,僅得認原告受有
新臺幣6,000元之損害,至於其餘原告請求項目,依卷內事證無
從認定為被告行為所侵害,故難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