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17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176號
原 告 林玄家
被 告 許晴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
之法院管轄。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。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
:「依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、營業秘
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
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
件,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。」
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授權,盜用原告之攝影著作,
並重製、散布、公開傳輸,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,堪認原
告係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112年度壢小字第1176號
原 告 林玄家
被 告 許晴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
之法院管轄。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。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
:「依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、營業秘
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
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
件,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。」
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授權,盜用原告之攝影著作,
並重製、散布、公開傳輸,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,堪認原
告係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巫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