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18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1186號
原 告 徐瑞宏
被 告 胡益榮
胡家傑
謝若妍(原名:謝凱童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,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63
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,961元,及被告胡益
榮、胡家傑均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;被告謝若妍自112年5
月20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112年度壢小字第1186號
原 告 徐瑞宏
被 告 胡益榮
胡家傑
謝若妍(原名:謝凱童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,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63
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,961元,及被告胡益
榮、胡家傑均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;被告謝若妍自112年5
月20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