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25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251號
原 告 葉秋月

被 告 陳慧君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而被告住所地位於臺
北市南港區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。揆
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2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黃建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