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63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634號
原 告 高靜宜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達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記載有完整訴之聲明之
起訴狀及繕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二
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原告
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…六、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
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於簡易程序亦有準
用(同法第436條第2項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,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非明確具體(「
訴之聲明」欄位未載明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)
,不適於強制執行,核與前開起訴狀應備程式不合,原告起
訴之程式即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如逾期未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則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112年度壢小字第1634號
原 告 高靜宜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達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記載有完整訴之聲明之
起訴狀及繕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二
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原告
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…六、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
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於簡易程序亦有準
用(同法第436條第2項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,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非明確具體(「
訴之聲明」欄位未載明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)
,不適於強制執行,核與前開起訴狀應備程式不合,原告起
訴之程式即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如逾期未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則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黃敏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