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31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312號
原 告 陳威菖
被 告 邱文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刑事附帶民事),本院於民國
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被告竊盜原告物品依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所載為兌
幣機內新臺幣33,000元(見本院卷第9頁),至其餘原告請求項目
,因未提證據證明,故難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2年度壢小字第312號
原 告 陳威菖
被 告 邱文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刑事附帶民事),本院於民國
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被告竊盜原告物品依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所載為兌
幣機內新臺幣33,000元(見本院卷第9頁),至其餘原告請求項目
,因未提證據證明,故難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