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小字第66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668號
原 告 楊紫琪
被 告 楊宗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原告固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0月22日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忠孝
西路與桃園街口發生交通事故(下稱系爭事故),原告因被告之
過失而受有傷害,故請求機車修理費、醫療費共計新臺幣(下同
)50,000元等語。惟查,兩造就同一系爭事故已於112年1月11日
在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,兩造約定由被告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以賠償原告就系爭交通事故所受
之全部損失(不含強制險),兩造並拋棄民事請求權等情,有調解
書1份在卷可查,並為兩造所不爭執,且原告亦自承當已收受被
告給付之10,000元賠償金。從而,兩造間就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業
已成立調解,原告並拋棄對被告之其餘請求權,則原告本於侵權
行為之法律關係就同一事件請求被告給付50,000元,即無理由,
不應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2年度壢小字第668號
原 告 楊紫琪
被 告 楊宗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原告固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0月22日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忠孝
西路與桃園街口發生交通事故(下稱系爭事故),原告因被告之
過失而受有傷害,故請求機車修理費、醫療費共計新臺幣(下同
)50,000元等語。惟查,兩造就同一系爭事故已於112年1月11日
在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,兩造約定由被告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以賠償原告就系爭交通事故所受
之全部損失(不含強制險),兩造並拋棄民事請求權等情,有調解
書1份在卷可查,並為兩造所不爭執,且原告亦自承當已收受被
告給付之10,000元賠償金。從而,兩造間就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業
已成立調解,原告並拋棄對被告之其餘請求權,則原告本於侵權
行為之法律關係就同一事件請求被告給付50,000元,即無理由,
不應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