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112年度壢簡事聲字第1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事聲字第16號
聲明異議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
相 對 人 劉國俠
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劉國俠核發支付命令,對於本院
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101 年度司促字第28381號
司法事務官處分書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主 文
聲明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
元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:「下列聲請或提
出異議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:四、對於司法事務官之
處分提出異議。」
二、經查,本件聲明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11月9日所
為之101 年度司促字第28381號處分書聲明異議,然未繳納
裁判費。從而,聲明異議人異議之程式顯有欠缺,茲依上開
規定,限聲明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明異議人之異議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