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101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014號
原 告 鍾閎鈞
被 告 何政欣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10時55分,在本
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
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4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