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106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069號
原 告 吳茉蕎
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、被告林文興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吳茉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萬8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69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2年度壢簡字第1069號
原 告 吳茉蕎
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、被告林文興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吳茉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萬8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69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