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
原 告 龐梅修
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致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