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簡字第1175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175號
原 告 賴盈如
訴訟代理人 陳鳳碧
一、上列原告賴盈如因被告羅阿粉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1年度壢
交簡字第2576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1年度壢
交簡附民字第484號),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財物損
失即車輛維修、筆記型電腦壞賠償費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4
萬6550元部分,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
害罪範圍,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「因犯罪而
受損害」之要件,因此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
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65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。
二、另依原告之主張,應以書狀補陳:①看護費用部分,請求14
日住院期間之起訖日期為何(依衛福部樂生療養院民國111
年4月5日診斷證明書,住院期間係自110年12月19日至110年
12月24日,共6日),並說明係由專人或親友看護,若為前
者,應提出聘雇或收款證明書;②交通費用部分,應說明搭
乘計程車至立群保全、東京線上社區、品苑社區、文化宮原
社區等地與本件事故之因果關係與必要性,分列搭乘日期、
個別趟次與計算式;③筆記型電腦損壞賠償部分,應提出最
初購買單據或訂單明細。又原告若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
理賠,應併提出入帳明細或相關證明單據。上開所提補正書
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
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2年度壢簡字第1175號
原 告 賴盈如
訴訟代理人 陳鳳碧
一、上列原告賴盈如因被告羅阿粉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1年度壢
交簡字第2576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1年度壢
交簡附民字第484號),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財物損
失即車輛維修、筆記型電腦壞賠償費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4
萬6550元部分,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
害罪範圍,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「因犯罪而
受損害」之要件,因此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
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65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。
二、另依原告之主張,應以書狀補陳:①看護費用部分,請求14
日住院期間之起訖日期為何(依衛福部樂生療養院民國111
年4月5日診斷證明書,住院期間係自110年12月19日至110年
12月24日,共6日),並說明係由專人或親友看護,若為前
者,應提出聘雇或收款證明書;②交通費用部分,應說明搭
乘計程車至立群保全、東京線上社區、品苑社區、文化宮原
社區等地與本件事故之因果關係與必要性,分列搭乘日期、
個別趟次與計算式;③筆記型電腦損壞賠償部分,應提出最
初購買單據或訂單明細。又原告若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
理賠,應併提出入帳明細或相關證明單據。上開所提補正書
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
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