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1680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680號
原 告 賴正豪
法定代理人 賴詠川
被 告 王美云 (即李冠毅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,此有
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,故本案之管轄
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9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