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原 告 周君萍
輔 佐 人 呂岡坪
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怡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雖
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430元。惟查,本件原告原起訴
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220,24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嗣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5日
具狀擴張變更聲明,就請求之本金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22,12
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,有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附卷可稽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,63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,430元,尚應補繳2,2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原 告 周君萍
輔 佐 人 呂岡坪
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怡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雖
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430元。惟查,本件原告原起訴
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220,24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嗣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5日
具狀擴張變更聲明,就請求之本金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22,12
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,有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附卷可稽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,63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,430元,尚應補繳2,2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