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簡字第229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2291號
原 告 屈芊卉
被 告 韓予青
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予青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
庭第五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
五法庭宣判,惟該日為假日,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,避免再
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,認
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
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2年度壢簡字第2291號
原 告 屈芊卉
被 告 韓予青
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予青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
庭第五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
五法庭宣判,惟該日為假日,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,避免再
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,認
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
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