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簡字第53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539號
原 告 林劼欣
一、上列原告林劼欣因被告陳德賢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1年度桃
交簡字第2323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1年度桃
交簡附民字第413號),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維
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2萬9350元部分,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
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,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
條第1項規定「因犯罪而受損害」之要件,因此原告就該部
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935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。
二、原告並應提出書狀補陳請求項目之相關單據影本(如診斷證
明書、醫療費用收據、計程車乘車證明、任職單位開立之薪
資明細表、在職證明書、請假證明書、所得稅扣繳憑單、勞
保投保資料等)。另就車輛維修費之請求,出具之維修估價
單應分列零件與工資金額,並自行計算扣除折舊後金額。上
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對
造人數提出影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2年度壢簡字第539號
原 告 林劼欣
一、上列原告林劼欣因被告陳德賢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1年度桃
交簡字第2323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1年度桃
交簡附民字第413號),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維
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2萬9350元部分,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
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,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
條第1項規定「因犯罪而受損害」之要件,因此原告就該部
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935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。
二、原告並應提出書狀補陳請求項目之相關單據影本(如診斷證
明書、醫療費用收據、計程車乘車證明、任職單位開立之薪
資明細表、在職證明書、請假證明書、所得稅扣繳憑單、勞
保投保資料等)。另就車輛維修費之請求,出具之維修估價
單應分列零件與工資金額,並自行計算扣除折舊後金額。上
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對
造人數提出影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