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699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壢簡字第699號
原 告 何立軒
訴訟代理人 孫雪霏
被 告 陳柏昇
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案件,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09號),經
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,967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5%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
,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,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、金融
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,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
款項之犯罪工具,藉此逃避追緝,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
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幫助他人遮斷
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罰,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
財、幫助洗錢犯意,於不詳之時間、地點,將其所申辦之國
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國泰世
華帳戶)提供予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。嗣該
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國泰世華帳戶後,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
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、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民國111年4月8
日16時52分許,假冒博客來書店電商業者客服人員,致電原
告,佯稱原告訂購書籍經誤植高級會員消費,需使用網路轉
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111年4月11
日0時20分、0時21分、0時24分許,分別轉帳新臺幣(下同
)49,989元、49,989元、99,989元(下稱系爭款項)至國泰世
華帳戶。又原告遭詐騙集團詐騙總計80、90萬元,爰依侵權
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
給付原告8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同意引用刑事判決證據,但伊之國泰世華帳戶僅
收到如刑事判決所示之匯款,並未收到80、90萬元等語,以
資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
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第185條規定:「數人
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不能知
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
人。」經查,被告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帳戶,提供予某真實
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。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上
開詐術詐騙原告,原告並於上開時間匯入上開款項至國泰世
華帳戶等事實,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
,堪信為真。則被告之幫助詐欺行為與原告系爭款項之損害
之間既有相當因果關係,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系爭款項之損
害,負賠償責任。原告雖主張其總計損失80、90萬元,然其
並未舉證以實其說,本院自難認定原告切確損失金額,且其
餘損失均與被告有相當因果關係。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19
9,967元部分,洵屬無據,礙難准許。
四、末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:「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
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第203
條規定: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
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。」第229條第2項規定:「給付
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
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
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
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」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,其給付並
無確定期限,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3月2日送達被告
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(見審附民卷第11頁),是被告
應於112年3月3日起負遲延責任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
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判決之案件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
,惟本院既已職權宣告假執行,其此部分聲請,核僅為促請
本院職權發動,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。另原告敗訴部分,
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七、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,免徵裁判費,且迄言詞辯
論終結前,亦未見兩造支出訴訟費用,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
法第79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
時,得以確認兩造應負擔數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張育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