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83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838號
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
法定代理人 陳建義
訴訟代理人 羅治傑
蔡宗芳
許佑銓
被 告 劉立群
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
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
裁定意旨參照)。故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
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束
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。
二、查本件兩造起訴後於言詞辯論前,合意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管轄,此有民事陳報狀及函文各一紙在卷可參,是本件應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2年度壢簡字第838號
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
法定代理人 陳建義
訴訟代理人 羅治傑
蔡宗芳
許佑銓
被 告 劉立群
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
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
裁定意旨參照)。故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
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束
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。
二、查本件兩造起訴後於言詞辯論前,合意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管轄,此有民事陳報狀及函文各一紙在卷可參,是本件應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