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2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2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
陳書維


被 告 土屋光太郎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6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