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9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
複代理人 林凱裕
被 告 莊英傑
訴訟代理人 洪睿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 要 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下列理由要領
外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0日21時40分許,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(下稱被告車輛)行經桃園市平
鎮區延平路三段與快速路三段(台66下匝道往大溪方向)附近
(下稱系爭匝道口)時,因向右偏行而與原告所承保、訴外人
余泰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
車輛)發生碰撞,並致系爭車輛受損(下稱本件事故)。嗣經
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23,994元(含工
資20,144元、零件3,850元),經計算折舊後,爰依保險法第
53條、民法第184條、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,526元
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0,52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則以:被告於本件事故並無肇事責任。因系爭匝道口為
一單線車道,系爭車輛係於被告車輛駛至停止線後,方才駛
至被告車輛右側,而被告車輛之所以會向右偏行,係該路段
左前方設有安全島等語,資以抗辯。
四、是依上開說明,以下僅就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?記載
理由要領如下:
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
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
(二)經查,依系爭匝道口GOOGLE地圖畫面截圖可知系爭匝道口為
一單線車道,而兩造車輛既分別為自用小客車、自用小客貨
車,行經系爭匝道口時自應依序前行,不應併行之。然系爭
車輛卻於位在停止線前方之被告車輛綠燈偏右起駛時,突自
其右側駛出並與之併行向前行駛,兩車隨即發生碰撞,有本
院勘驗筆錄(詳附件)在卷可參。由是可知被告車輛於事故前
雖有偏右行駛之情,然其既為前方車,而系爭匝道口又為單
線車道,自可信賴其他欲駛出匝道口之車輛會遵守交通法規
且為必要之注意,依序駛出匝道口。況自系爭車輛貿然與被
告車輛併行向前行駛至兩車發生碰撞間,僅經過約2秒時間
,衡情被告尚無足夠之反應時間及距離得及時煞停,或採取
任何迴避措施,以避免本件事故發生,自難認被告對於本件
事故之發生有何過失責任可言,而應由未依序駛出系爭匝道
口即貿然與被告車輛併行之訴外人余泰銘負肇事全責。從而
,被告就本件事故既無過失,自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符
。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對本件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,並無理由
,無從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、民法第184條、191條之2
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20,526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,毋庸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職權確定訴
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建霖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
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
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
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
回之。
附件:
檔案名稱:00000000000000_0000000_FILE4903.MP4_00000000_011627.mkv 00:00(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為2023/04/20,21:38:33): 此時為夜間;被告車輛於台66線匝道出口處之停止線前 停等紅燈。 00:02~00:05時,前方號誌轉為綠燈,被告車輛偏右向前行駛;原告保戶車輛並於影片撥放時間00:03時自畫面右下角出現,行駛於被告車輛右側,並持續沿著匝道出口向前行駛,隨即出現車輛碰撞聲及乘客驚嚇聲(被告車輛右側與原告保戶車輛左側發生碰撞)。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9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
複代理人 林凱裕
被 告 莊英傑
訴訟代理人 洪睿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 要 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下列理由要領
外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0日21時40分許,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(下稱被告車輛)行經桃園市平
鎮區延平路三段與快速路三段(台66下匝道往大溪方向)附近
(下稱系爭匝道口)時,因向右偏行而與原告所承保、訴外人
余泰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
車輛)發生碰撞,並致系爭車輛受損(下稱本件事故)。嗣經
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23,994元(含工
資20,144元、零件3,850元),經計算折舊後,爰依保險法第
53條、民法第184條、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,526元
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0,52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則以:被告於本件事故並無肇事責任。因系爭匝道口為
一單線車道,系爭車輛係於被告車輛駛至停止線後,方才駛
至被告車輛右側,而被告車輛之所以會向右偏行,係該路段
左前方設有安全島等語,資以抗辯。
四、是依上開說明,以下僅就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?記載
理由要領如下:
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
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
(二)經查,依系爭匝道口GOOGLE地圖畫面截圖可知系爭匝道口為
一單線車道,而兩造車輛既分別為自用小客車、自用小客貨
車,行經系爭匝道口時自應依序前行,不應併行之。然系爭
車輛卻於位在停止線前方之被告車輛綠燈偏右起駛時,突自
其右側駛出並與之併行向前行駛,兩車隨即發生碰撞,有本
院勘驗筆錄(詳附件)在卷可參。由是可知被告車輛於事故前
雖有偏右行駛之情,然其既為前方車,而系爭匝道口又為單
線車道,自可信賴其他欲駛出匝道口之車輛會遵守交通法規
且為必要之注意,依序駛出匝道口。況自系爭車輛貿然與被
告車輛併行向前行駛至兩車發生碰撞間,僅經過約2秒時間
,衡情被告尚無足夠之反應時間及距離得及時煞停,或採取
任何迴避措施,以避免本件事故發生,自難認被告對於本件
事故之發生有何過失責任可言,而應由未依序駛出系爭匝道
口即貿然與被告車輛併行之訴外人余泰銘負肇事全責。從而
,被告就本件事故既無過失,自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符
。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對本件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,並無理由
,無從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、民法第184條、191條之2
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20,526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,毋庸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職權確定訴
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建霖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
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
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
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
回之。
附件:
檔案名稱:00000000000000_0000000_FILE4903.MP4_00000000_011627.mkv 00:00(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為2023/04/20,21:38:33): 此時為夜間;被告車輛於台66線匝道出口處之停止線前 停等紅燈。 00:02~00:05時,前方號誌轉為綠燈,被告車輛偏右向前行駛;原告保戶車輛並於影片撥放時間00:03時自畫面右下角出現,行駛於被告車輛右側,並持續沿著匝道出口向前行駛,隨即出現車輛碰撞聲及乘客驚嚇聲(被告車輛右側與原告保戶車輛左側發生碰撞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