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70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70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
蒲柄文
被 告 葉木青 (已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間請
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,
依法由其被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,故本件應再開言
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建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