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1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(兼送達代收人)
被 告 許辰
受 告 知人 明青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20分,
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2
月16日宣判,惟受告知人明青平未經合法送達,本院認有再
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法 官  紀榮泰
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