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3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33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
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
上列原告與被告史俊揚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4,
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33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
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
上列原告與被告史俊揚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4,
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