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司調字第159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司調字第159號
聲 請 人 葉家興
上列當事人對日山開發機電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
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
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
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,為此聲請調解。惟查,本
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日以桃院雲民麥113壢司
調字第159號函命於7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、主張權
利之人、所欲聲請調解之對象及聲請意旨等項,此函已於11
3年11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聲請人逾
期迄未補正,無從認定調解標的及當事人為何,可認為不能
調解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     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