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小字第137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1373號
原 告 鍾心蕾
被 告 黃承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
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69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(本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號),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
訟請求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10,902元部分,非屬被告所
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,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
487條第1項規定「因犯罪而受損害」之要件,因此原告就該部分
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10,90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3年度壢小字第1373號
原 告 鍾心蕾
被 告 黃承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
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69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(本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號),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
訟請求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10,902元部分,非屬被告所
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,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
487條第1項規定「因犯罪而受損害」之要件,因此原告就該部分
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10,90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