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113年度壢小字第145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1450號
原 告 翰林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邱鴻真
訴訟代理人 許媗茹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然秀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0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暨最新管委會主委當選證明書或向主管
機關報備公文,逾期不繳或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小字第1450號
原 告 翰林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邱鴻真
訴訟代理人 許媗茹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然秀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0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暨最新管委會主委當選證明書或向主管
機關報備公文,逾期不繳或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