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壢小字第152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1528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劉書瑋
被 告 譚暉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6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
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上列當事
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雖於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
終結,然依卷內資料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,故本院認有應行
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113年度壢小字第1528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劉書瑋
被 告 譚暉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6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
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上列當事
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雖於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
終結,然依卷內資料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,故本院認有應行
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敏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