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壢小字第169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1694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敏鈞即簡敏鈞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簡麗慧之完整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記載完整起訴對象及被告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
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
辨別之特徵、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。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
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