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壢小字第1969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196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
被 告 吳秀春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建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