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113年度壢小字第76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764號
原 告 張卓秀貞
送達代收人 宋建富
訴訟代理人 張國增
被 告 富農智庫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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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余信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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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張卓秀貞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7000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