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84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壢小字第844號
原 告 張立德
被 告 王中志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)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桃園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113年度壢小字第844號
原 告 張立德
被 告 王中志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)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桃園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