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113年度壢簡聲字第75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聲字第75號
聲 請 人 姜玉卿
相 對 人 施啟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,強
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
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,法院依發票人聲請,得許其提供相當
並確實之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,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
有規定。而所謂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」,係指強制執行事件
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,至所謂「停止執行」乃指開
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,故必在強制
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,始有停止執行可言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,聲請本
院以113年度票字第327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惟相對人尚
未聲請強制執行,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聲請人主張相
對人就該本票裁定已聲請強制執行等語,容有誤會。從而,
本件既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,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
法院,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,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113年度壢簡聲字第75號
聲 請 人 姜玉卿
相 對 人 施啟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,強
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
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,法院依發票人聲請,得許其提供相當
並確實之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,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
有規定。而所謂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」,係指強制執行事件
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,至所謂「停止執行」乃指開
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,故必在強制
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,始有停止執行可言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,聲請本
院以113年度票字第327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惟相對人尚
未聲請強制執行,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聲請人主張相
對人就該本票裁定已聲請強制執行等語,容有誤會。從而,
本件既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,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
法院,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,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