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簡字第157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571號
原 告 常克煌
韓佩庭
被 告 陳喬琳
林美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1時20分,在本
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2
月30日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
要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壢簡字第1571號
原 告 常克煌
韓佩庭
被 告 陳喬琳
林美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1時20分,在本
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2
月30日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
要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