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113年度壢簡字第201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010號
原 告 許昱樺
被 告 吳俊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
330元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
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
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,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
務人之債權為準,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在
內。而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,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
,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
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依上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「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932號強制
執行程序(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)應予撤銷。㈡確認被告
執有執行名義(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執康38584字第09703309
20號)本票裁定所載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」,核上開聲明㈠
、㈡部分,二者訴訟標的雖不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
目的均為排除系爭強制執行程序,不因其聲明有別,即異其
結果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8,286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
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至原告起訴狀上雖列載
張承恩為訴訟代理人,然其並未附委任狀,難認其屬合法之
訴訟代理人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附表:
113年度壢簡字第2010號
原 告 許昱樺
被 告 吳俊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
330元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
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
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,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
務人之債權為準,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在
內。而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,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
,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
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依上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「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932號強制
執行程序(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)應予撤銷。㈡確認被告
執有執行名義(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執康38584字第09703309
20號)本票裁定所載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」,核上開聲明㈠
、㈡部分,二者訴訟標的雖不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
目的均為排除系爭強制執行程序,不因其聲明有別,即異其
結果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8,286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
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至原告起訴狀上雖列載
張承恩為訴訟代理人,然其並未附委任狀,難認其屬合法之
訴訟代理人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