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
原 告 許瑞梅
姚文軒
姚文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
被 告 葉澤煌
訴訟代理人 葉禮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
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人
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
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,512,110元,逾民事訴訟法第427
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,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
序,於法並無不合,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
官繼續審理。另原定庭期(即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10時40
分)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,自不待言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113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
原 告 許瑞梅
姚文軒
姚文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
被 告 葉澤煌
訴訟代理人 葉禮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
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人
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
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,512,110元,逾民事訴訟法第427
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,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
序,於法並無不合,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
官繼續審理。另原定庭期(即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10時40
分)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,自不待言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