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簡字第2032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032號
原 告 華硯貨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華強
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
被 告 游子恆


訴訟代理人 陳政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0 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
,460元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7,604
元,目前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10,46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從
而,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
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敏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