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125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125號
原 告 王妤婕
被 告 羅佩莉
訴訟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200元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合法要件;如未繳納,
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法 官 紀榮泰
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