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202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壢簡字第2202號
原 告 翁千惠
被 告 謝任哲

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、第1
3號、第14號、第15號、第16號、第17號、第18號、第19號,113
年度金訴字第221號、第287號、第314號、第348號、第501號、
第569號、第1007號,113年度訴字第433號、第456號),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(113年
度附民字第1555號)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0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
,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
經查,原告起訴時聲明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28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
」(見附民卷第7頁),嗣變更訴之聲明為:「被告應給付
原告200,000元,其餘不變」(見本院卷第129頁反面),核
原告前開所為之變更,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應予准
許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之規定,依職
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,參與邱明輝、鍾
奕臣(均另經本院審理中)等人所共組,3 人以上以實施詐
欺、恐嚇等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犯罪組織,而於110年9月14
日後之不詳時間,先以20,000元為對價,自莊盈縈(所涉海
峽電信案亦經本院判決)處取得其登記設立之獨資商號「莊
漾漾水果行」(110年9月14日登記,下稱本案商號)之大小
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(下稱本案商號資料),隨後即與
犯罪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向海
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所示「驗證左列帳戶之電信
門號」之電信門號後,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與犯罪集團作
為驗證取得附件「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戶/遊戲帳戶
」之帳戶使用,而進一步取得如附件「接受被害款項之金融
帳戶/遊戲帳戶」欄所示金融帳戶,或提供與犯罪集團作為
詐取、未經同意申請附件「犯罪集團取得之金融帳戶/支付
帳戶」使用,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進行附件「犯罪方式」之犯
罪,且若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,則旋遭移轉以此製造金
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,致原告受有共計200,0
00元之損害。基此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
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上揭所為,有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緝
字第12號、第13號、第14號、第15號、第16號、第17號、第
18號、第19號,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、第287號、第314號
、第348號、第501號、第569號、第1007號,113年度訴字第
433號、第456號等刑事判決(下合稱系爭刑事判決)附卷可
稽(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08頁),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判
決卷宗電子檔核閱無訛,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
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
上開主張為真實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
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,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
,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,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
圍內,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,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,
以達其目的者,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而應對於全部所
發生之結果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經查,被告參與本案詐
欺集團而為上開犯行,導致原告受有損害,自屬共同侵權行
為人,而應對原告遭詐騙所受之200,000元損害負全部賠償
責任。從而,被告上開詐欺行為構成侵權行為,原告依上開
規定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任一人即被告請求賠償全部損害
,於法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 ㈢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
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
;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
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
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
權,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無確定期限,又未約定利息,則
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9日(見附民卷第11頁)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同為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就被告敗訴部
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、攻擊防禦方法及所
提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
,附此敘明。  
七、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,免徵裁判費,且迄言詞辯
論終結前,亦未見兩造支出訴訟費用,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
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
時,得以確認兩造應負擔數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法 官 黃麟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宏明
附件:
犯罪方式 支付時間 被害金額(新臺幣) 接受被害款項之金融帳戶/遊戲帳戶 或是 犯罪集團取得之金融帳戶/支付帳戶 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號/遊 戲帳戶 驗證左列帳 戶之電信門 號 自112年4月1日晚間8時30分許起,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買家、郵局客服人員,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翁千惠佯稱旋轉拍賣購物無法付款,須依指示轉帳云云,致翁千慧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2 年 4 月1 日 21 時40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85 號帳戶 智冠公司遊戲天 堂 2M 帳號 「D63EEA0C-5EE4-474E-A237-E8762B9B84F4」 0000-000000 112 年 4 月1 日 21 時48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49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1 時 54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06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1 時 59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15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時 3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51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7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18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11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54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15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02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21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66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25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50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30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000-0000000000000026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33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44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41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29 號帳戶 智冠公司遊戲天 堂 2M 帳號 「BF07A088-F110 -4648-BEB0-87F2 DDFF0ACD」 0000-000000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44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83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48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68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51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25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55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89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2 時 59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19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3 時 6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2 年 4 月1 日 23 時10 分許 10,00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號 000-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