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22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壢簡字第2226號
原 告 黃勝耆
被 告 顏秉德
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
林邑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伊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高分子化學
組之技術師,被告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高分子
化學組之工程師,兩造並不存在直屬業務關係。詎被告於於
民國111年10月28日10點至11點30分許,因負責業務問題發
生爭執,而對伊恫嚇稱:「可使伊在中科院混不下去。」、
「可使伊考績連拿三個乙滾出中科院。」、「可使伊不能夠
轉調單位,叫伊自己看著辦。」、「不要以為我(即指被告)
沒辦法,但會想辦法制裁伊」(下合稱系爭言論),使伊心生
畏懼,並因此事前往精神門診就醫。基此,爰依民法第184
條、第195條之法律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當下僅係就原告工作表現規勸原告,並無對原
告有任何恐嚇之客觀行為及主觀故意,且原告並無當時兩造
間之錄音檔,原告所述僅係片面之詞,不足採信。且自原告
提出之「所長4錄音檔」内容中未見所長有表示被告承認對
原告說過系爭言論,原告主張所長明確提到被告已承認為上
開恐嚇言論內容,顯屬誤會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
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
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
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
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
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
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,合先
敘明。
㈡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0月28日10點至11點30分許對其
為系爭言論,使原告心生畏懼等語,為被告所否認,依上規
定,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。而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與所長間
之錄音檔,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,可認兩造確實因工作問題
互有爭執,而經所長調解中,然審酌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,
僅係其與與所長間之對話錄音,並非兩造間於111年10月28
日對話之錄音檔,且上開錄音內容亦未提及原告所稱之系爭
言論,是仍無從據此認定被告有原告主張之恐嚇情事。至於
原告自書其遭職場霸凌過程,並提出與院內主管等人電子郵
件往來及相關文書證明資料,亦僅見原告嗣後申訴之過程及
個人主觀上之臆測,客觀上應與原告所主張被告恐嚇之事實
無關。原告復未就被告上開各行為係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之
不法事實,並與其因此罹患「非特定的焦慮症」、「非物質
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失眠症」、「有焦慮的適應障礙
」等精神病症間,具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之侵權行為成立要件
舉證證明之,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,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
條、第195條之法律規定,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及
法定遲延利息,於法即有未合,不應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全部事證,尚不足證明其主張
被告不法侵害其人格權乙節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
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︰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附件:
原告檢送光碟中檔案名稱:所長4 224,即原告與訴外人於某日之對話錄音檔。 經本院當庭播放並製作譯文如下: 於影片時間33:00至34:05 原 告:反正就是拿出自己的佐證證據出來 訴外人:兩邊都會去談的很公平。 原 告:啊。Ok,那這樣ok啊 訴外人:所以所長一樣嘛,你看我找你來,你是把你的資料給 所長看 原 告:是你的是最原版的, 你的是最原版的。 訴外人:對。你的資料搞不好資料他們都沒看。嗯對不對?秉 德來,你的也把那個資料給我看,看了以後我去交 叉。嗯看了以後我會找周遭旁邊的人來求證,我不能 找你求證 原 告:因為這不准,因為各說各話 訴外人:也不能找秉德來求證啊。嗯,但是我可以問秉德有沒 有這種事他承認, 那我就不要找別人求證了,他都承 認了! 但我就說你是用詞不當, 你有沒有講過,他說 有!才會產生10月28號他組長給他向你道歉,你說他承 認。 原 告:我是不是上面有寫啊? 上面有寫啊。 訴外人:他為什麼要向你道歉? 因為講話講錯了。 嗯這也是 事實嘛。 嗯對不對? 原 告:對。 訴外人:那就對了嗎?
113年度壢簡字第2226號
原 告 黃勝耆
被 告 顏秉德
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
林邑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伊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高分子化學
組之技術師,被告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高分子
化學組之工程師,兩造並不存在直屬業務關係。詎被告於於
民國111年10月28日10點至11點30分許,因負責業務問題發
生爭執,而對伊恫嚇稱:「可使伊在中科院混不下去。」、
「可使伊考績連拿三個乙滾出中科院。」、「可使伊不能夠
轉調單位,叫伊自己看著辦。」、「不要以為我(即指被告)
沒辦法,但會想辦法制裁伊」(下合稱系爭言論),使伊心生
畏懼,並因此事前往精神門診就醫。基此,爰依民法第184
條、第195條之法律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當下僅係就原告工作表現規勸原告,並無對原
告有任何恐嚇之客觀行為及主觀故意,且原告並無當時兩造
間之錄音檔,原告所述僅係片面之詞,不足採信。且自原告
提出之「所長4錄音檔」内容中未見所長有表示被告承認對
原告說過系爭言論,原告主張所長明確提到被告已承認為上
開恐嚇言論內容,顯屬誤會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
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
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
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
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
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
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,合先
敘明。
㈡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0月28日10點至11點30分許對其
為系爭言論,使原告心生畏懼等語,為被告所否認,依上規
定,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。而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與所長間
之錄音檔,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,可認兩造確實因工作問題
互有爭執,而經所長調解中,然審酌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,
僅係其與與所長間之對話錄音,並非兩造間於111年10月28
日對話之錄音檔,且上開錄音內容亦未提及原告所稱之系爭
言論,是仍無從據此認定被告有原告主張之恐嚇情事。至於
原告自書其遭職場霸凌過程,並提出與院內主管等人電子郵
件往來及相關文書證明資料,亦僅見原告嗣後申訴之過程及
個人主觀上之臆測,客觀上應與原告所主張被告恐嚇之事實
無關。原告復未就被告上開各行為係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之
不法事實,並與其因此罹患「非特定的焦慮症」、「非物質
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失眠症」、「有焦慮的適應障礙
」等精神病症間,具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之侵權行為成立要件
舉證證明之,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,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
條、第195條之法律規定,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及
法定遲延利息,於法即有未合,不應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全部事證,尚不足證明其主張
被告不法侵害其人格權乙節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
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︰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附件:
原告檢送光碟中檔案名稱:所長4 224,即原告與訴外人於某日之對話錄音檔。 經本院當庭播放並製作譯文如下: 於影片時間33:00至34:05 原 告:反正就是拿出自己的佐證證據出來 訴外人:兩邊都會去談的很公平。 原 告:啊。Ok,那這樣ok啊 訴外人:所以所長一樣嘛,你看我找你來,你是把你的資料給 所長看 原 告:是你的是最原版的, 你的是最原版的。 訴外人:對。你的資料搞不好資料他們都沒看。嗯對不對?秉 德來,你的也把那個資料給我看,看了以後我去交 叉。嗯看了以後我會找周遭旁邊的人來求證,我不能 找你求證 原 告:因為這不准,因為各說各話 訴外人:也不能找秉德來求證啊。嗯,但是我可以問秉德有沒 有這種事他承認, 那我就不要找別人求證了,他都承 認了! 但我就說你是用詞不當, 你有沒有講過,他說 有!才會產生10月28號他組長給他向你道歉,你說他承 認。 原 告:我是不是上面有寫啊? 上面有寫啊。 訴外人:他為什麼要向你道歉? 因為講話講錯了。 嗯這也是 事實嘛。 嗯對不對? 原 告:對。 訴外人:那就對了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