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簡字第50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500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魏榮宏(兼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)
王玉嬌(兼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)
魏綉芬(兼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魏榮志(即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)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李後穎
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2月2日中午1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
庭第四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
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中午12
時宣判,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
要,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
之考量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
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建霖
113年度壢簡字第500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魏榮宏(兼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)
王玉嬌(兼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)
魏綉芬(兼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魏榮志(即魏新相之承受訴訟人)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李後穎
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2月2日中午1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
庭第四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
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中午12
時宣判,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
要,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
之考量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
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建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