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閱卷113年度壢聲字第1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聲字第11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與第三人張正雄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
為早日實現債權,實有以關係人之身分,聲請閱覽本院110
年度壢簡字第32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之必要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,請求准予閱卷等語,並提出
本院113年度促字第6075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、本院
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321號民事判決查詢結果為證。
二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而所
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
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
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。
三、經查,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32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
聲請人並非當事人,有該案判決在卷可參,且聲請人未提出
與該案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據以資釋明,與民事訴訟法
第24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之要件未合,是
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
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