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79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79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
被 告 郭哲睿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,249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,2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理 由
按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
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於本院
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認諾(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),爰不
贅載事實及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朱瑾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