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8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 李金順
相 對 人 魏志恆
吳文平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分別負擔新臺幣1,500元,並各於本裁定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朱景文願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
度司票字第5880號本票裁定讓與聲請人,為此聲請依法將送
達相對人之文書,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依職權以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,相
對人吳文平目前戶籍地址設籍於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相對人魏
志恆之戶籍地址則係設籍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3樓之8,
有相對人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又經本院依
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、龍潭分局派員至相對人魏
志恆前開戶籍址及相對人二人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
度司票字第5880號本票裁定上所列居址訪查,就相對人魏志
恆部分,據戶址及債證址之在場人分別均稱,現未居住於此
;就相對人吳文平部分,亦據社區保全稱現未居住於此等語
,此有該二分局民國114年7月10日龍警分刑字第1140018150
號、114年8月12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33168號、114年7月28
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27599號函附卷可查。是本件聲請人業
將債權讓與通知寄送於債權憑證所載相對人之地址及戶籍地
址,且亦不知相對人可為送達之其他處所,顯然聲請人無法
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,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
達處所不明,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
處所,則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,自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 李金順
相 對 人 魏志恆
吳文平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分別負擔新臺幣1,500元,並各於本裁定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朱景文願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
度司票字第5880號本票裁定讓與聲請人,為此聲請依法將送
達相對人之文書,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依職權以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,相
對人吳文平目前戶籍地址設籍於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相對人魏
志恆之戶籍地址則係設籍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3樓之8,
有相對人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又經本院依
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、龍潭分局派員至相對人魏
志恆前開戶籍址及相對人二人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
度司票字第5880號本票裁定上所列居址訪查,就相對人魏志
恆部分,據戶址及債證址之在場人分別均稱,現未居住於此
;就相對人吳文平部分,亦據社區保全稱現未居住於此等語
,此有該二分局民國114年7月10日龍警分刑字第1140018150
號、114年8月12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33168號、114年7月28
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27599號函附卷可查。是本件聲請人業
將債權讓與通知寄送於債權憑證所載相對人之地址及戶籍地
址,且亦不知相對人可為送達之其他處所,顯然聲請人無法
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,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
達處所不明,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
處所,則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,自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