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壢小字第114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壢小字第1146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
林盟凱
被 告 梁智翔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
萬柒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
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壹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朱瑾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